为建立统一的绩效评价标准,细化绩效评价要求,全面规范绩效自评、复核、重点及部门整体评价工作,根据《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一、项目(政策)绩效自评工作规范
(一)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自评。绩效自评工作由财政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填制《广州市市级年度财政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表1,下称《项目自评表》),《项目自评表》主要反映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各项产出、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总分为分,由项目资金(20分)和产出、效益指标(80分)构成。《项目自评表》只评分,不评绩效等级。具体各项指标说明如下:
1.项目资金。
项目资金的下级指标为预算完成率(20分),分数计算方式如下:
(1)不涉及转移支付各区使用资金的项目,得分=[(预算完成数/全年预算数)-80%]/(%-80%)×20。预算完成数为当年该项目的实际支出数,全年预算数为调整后的年度预算数,预算完成率低于80%此项不得分。
(2)属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按转移支付实际支出率计算,转移支付实际支出率=转移支付实际支出数/转移支付年度预算数,得分=(转移支付实际支出率-60%)/(%-60%)×20,低于60%不得分。(注:转移支付实际支出数由各区项目单位填报)
(3)项目既包括市本级支出,又包括转移支付的,按资金权重综合计分。如项目包含中央、省、市资金,按项目整体资金支出率填报。
2.年度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由部门(单位)根据项目年度设定的预期目标及其完成情况来进行对比分析说明。
3.产出、效益指标分析。
由部门(单位)根据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的各项产出、效益指标,逐项分析评价,其中效益指标总分值不得低于35分。产出、效益指标下设若干个三级个性化指标,需按指标平均分(80分/三级指标个数)的0.7-1.3倍设定每个三级指标的分值(如共有8个三级指标,指标平均分为10分,单个三级指标分值不得低于7分、高于13分)。产出、效益指标及其指标值应全面反映项目绩效情况,不回避完成情况较差的指标。
4.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项目自评表》中还应分析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社保基金绩效自评。绩效自评工作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具体实施,社保基金项目填制《广州市年度社保基金绩效自评表》(详见附表2),具体各项指标说明如下:
1.年度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由部门(单位)根据项目年度设定的预期目标及其完成情况来进行对比分析说明。
2.社保基金收支分析。包括社保基金年度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3.产出、效益指标分析。根据设定的各项产出、效益指标,逐项分析评价,产出、效益指标及其指标值应全面反映项目绩效情况,不回避完成情况较差的指标。
二、项目(政策)自评复核工作规范
绩效自评复核工作由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并根据复核情况填制《广州市市级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复核表》(下称《项目复核表》,详见附表3)和出具自评复核报告(参考格式见附表4)。《项目复核表》总分为分,由项目安排(11分)、项目管理(29分)和项目绩效(80分)构成,并按得分来评定等级:得分≥为优;>得分≥96为良;96>得分≥84为中;84>得分≥72为低;得分<72为差。
具体各项指标说明如下:
(一)项目安排。
绩效自评复核需对项目绩效目标的设置情况进行评价。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且绩效指标设置过于简单,不能反映项目绩效情况的,不得评为优。设置二级指标“绩效目标设置情况”(11分),并下设三级指标3个,分别为:
1.绩效目标合理性(4分)。考核项目绩效目标合法性、客观性、严谨性。合法性考核项目目标设定是否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客观性考察项目的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严谨性考察项目绩效目标表述的准确性。
2.绩效指标规范性(4分)。考核项目设置的绩效指标是否符合数量、量化程度等要求,按照年度项目库入库和预算编制的审核要求,经济和社会发展类一级项目指标个数不少于8个(二级项目须编制绩效指标),且量化指标个数需占指标总个数比例达50%以上,绩效指标需设置反映项目产出和效益的个性化指标,不应设置预算完成率、管理有效性等共性指标,每个绩效指标设置相应的指标预期值,量化指标需明确计算方法。
3.绩效指标有效性(3分)。考核项目绩效指标有效贴合性、全面性、适宜性。有效贴合性是指指标贴合项目产出和效益情况,准确反映项目特点;全面性是指指标全面反映项目绩效,不存在明显缺失的方面或避重就轻的情况;适宜性是指标值取值适中合理、有依据、不存在明显偏高或偏低的情形。单位所设指标明显与项目不匹配的、或所设指标不是反映项目主要方面绩效的,则由机构除在该项下扣分外,可同时在“综合分析”指标下酌情扣分并说明理由(详见“项目绩效”部分)。
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安排”进行复核时,应对绩效目标及指标的全面性做出评判,如认为绩效目标及指标不全面可酌情减分,并提出完善指标设置的建议。
(二)项目管理。
主要包括财务管理(22分)和业务管理(7分),下设三级指标5个,分别为:
4.财务管理情况(2分)。考核财务管理的效果,包括财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财务是否按制度核算、按规定用途和标准使用资金,有无虚列、截留、挤占、挪用、超标问题等。需提供单位财务账册、资金使用记录等佐证材料。
5.预算完成率(20分)。指标的解释和计算同《项目自评表》。
6.自评工作组织情况(4分)。考核自评组织工作,包括:是否按规定时间通过“广州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绩效管理模块”在线填报《项目自评表》,逾期填报的扣减至少2分;提供自评材料的及时性、全面性;现场核查的配合度等。
7.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开展情况(3分)。考核项目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开展情况,是否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运行监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报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运行监控表》。
(三)项目绩效。
设置“项目产出”“项目效益”“综合分析”等3个一级指标。第三方机构在复核时需对照年初预算的《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年中调整预算的《绩效目标调整表》,逐个分析产出、效益指标完成情况,予以评分;在“综合分析”内,对整个项目的产出、效益设置、执行、完成等存在不足情况,但部门(单位)所设定的指标又无法反映的,进行总体综合分析扣分(以负分反映),如存在应设未设指标、指标设置避重就轻、佐证材料造假、存在较严重违规等情况,并详细列明扣分的原因。其中每项“应设未设指标”的扣分值为(80分)/(已设指标数量+应设未设指标数量))。
三、项目(政策)绩效重点评价工作规范
重点评价是指财政部门组织对资金量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财政支出项目(政策)绩效情况开展的深入、系统的绩效评价活动,重点评价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实现情况和成本控制三个方面开展,绩效报告格式见附表5。内容要求如下:
(一)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评价。
对照项目绩效目标,逐项分析各项指标,说明预算单位设置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绩效实现情况评价。
评价机构根据绩效评价的要求,合理设置评价指标体系,从项目的立项决策、项目管理、项目产出和项目效益等方面,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其中反映项目产出和项目效益的评价指标,一部分是评价机构根据合理性原则从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的绩效指标中选取的,另一部分是评价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评价要求增设的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重点评价需参照绩效自评复核的指标体系,根据被评项目特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需涵盖项目安排、项目管理、产出、效益等一级指标。
2.项目安排指标中需包含编制年初预算时有关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等二级指标,涵盖有无设置指标、目标合理性、指标有效贴合性等要素,分值合计不低于6分。
3.项目绩效指标中需包含预算完成率等指标,分值不低于15分;跨年度项目的预算完成率按年度资金量加权平均计算,跨年度项目的预算完成率=(各年度预算完成率*各年度财政资金量)/项目总财政资金。
4.项目产出、效益指标中需注重绩效指标的有效性和贴合性,产出指标需全面反映项目完成的数量、质量、时效,效益指标需突出项目核心效益。
5.得分≥90为优;90>得分80≥为良;80>得分≥70为中;70>得分≥60为低;得分<60为差。
(三)项目成本控制考核。
一是严控项目成本。项目重点评价要通过对项目的成本分析,厘清成本内容、成本结构和历史成本水平,明确必要和有效成本,剔除无效和低效成本,压降项目总成本;二是制定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对于某些特殊的重点项目,通过采取与国内其他省市同业、同行进行对标等方法,确定预算支出定额标准。
四、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工作规范
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工作由各预算部门具体实施,并填制《广州市年度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表》(下称《整体自评表》)(见附件2-7)。《整体自评表》主要反映预算部门所有财政支出的执行情况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不评分不评等级。具体指标情况说明如下:
(一)部门资金情况。
反映部门整体支出的执行情况。包括预算完成率,预算完成率主要考核部门整体支出的预算完成情况,计算方法:
预算完成率=(部门财政拨款年度支出数/部门财政拨款年度预算数)×%。部门财政拨款年度支出数是指市本级预算部门在一个完整年度内财政资金安排的年度预算数,实际支出为当年度实际发生的财政支出数。
(二)年度目标。
由预算部门根据本部门设定的年度部门整体预期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说明。
(三)年度关键指标。
由预算部门根据本部门年度关键指标及其指标值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填列。
(四)任务管理情况。
由预算部门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关键指标及其指标值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填列。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由预算部门根据本年度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说明,并提出改进和努力的措施及方向。
五、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人大专题审查的部门整体绩效情况开展深入、系统的绩效评价活动。为推动部门整体评价标准化,提高绩效评价结果横向可比性,第三方机构需根据部门工作职能和实际编制《部门整体绩效评价表》(下称《整体评价表》,详见附表7)并出具部门整体评价报告。《整体评价表》总分为分,由财政管理情况评价(42分)和履职情况评价(58分)。具体各项指标说明如下:
(一)财政管理情况评价。
主要包括预算资金管理(22分)、绩效管理情况(16分)和资产管理(4分),下设三级指标13个,分别为:
1.预算完成率(14分)。主要考核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情况。预算支出执行率根据市财政局通报的情况整理计算。
2.财政拨款收入预决算差异率(2分)。反映部门(单位)收入预算编制准确性。
3.结转结余率(2分)。部门(单位)当年度结转结余额与当年年度预算总额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对结转结余资金的实际控制程度。
4.政府采购执行率(2分)。部门(单位)本年度实际政府采购金额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5.公用经费控制率(2分)。部门(单位)本年度实际支出的公用经费总额与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总额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对机构运转成本的实际控制程度。
6.绩效目标合理性(5分)。部门依据整体绩效目标所设置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量化,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的明细化情况。
7.绩效指标明确性(5分)。部门设置的绩效指标是否完整、全面、贴合反映部门本年度的履职情况,指标值是否合理,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依据整体绩效目标所设定的绩效指标与部门职能的相符性。
8.部门绩效运行监控开展情况(3分)。根据年第三方机构对部门整体绩效运行监控的结果来填列。
9.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3分)。部门是否组织对所有财政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是否遵循客观、真实、有效的原则,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组织绩效自评的情况。
10.资产管理安全性(2分)。部门(单位)的资产是否保存完整、使用合规、配置合理、处置规范、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资产安全运行情况。
11.固定资产利用率(2分)。部门(单位)实际在用固定资产总额与所有固定资产总额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程度。
(二)履职情况评价。
由第三方机构根据部门工作职能和实际情况设置产出、效益指标,需注重绩效指标的有效性和贴合性,产出指标需全面反映项目完成的数量、质量、时效,效益指标需突出部门核心效益。
六、其他评分要求
(一)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管理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或者预算完成率低于80%的,不得评为优或良。
(二)指标名称。没有设置具体指标或任务名称,用“指标1”“指标2”或“任务1”“任务2”等代替的,按该指标起评分50%计算。
(三)指标变动。绩效指标应对照年度预算的绩效指标(如未有指标调整的,按年初预算设置的绩效指标;如年中有绩效目标调整的,按调整后报财政备案的绩效指标。),逐个分析指标完成情况。在项目自评及复核时新增指标,则该指标按起评分的70%计算。(注:新增指标是指在评价阶段新增的,未在上年度办理绩效目标调整手续,报财政备案的指标。)。
(四)指标设置。将“预算完成率”等共性指标设置为“产出指标”或“效益指标”的,则该指标不得分,并对“绩效指标规范性”酌情扣分。
(五)指标值设置过低。指标值取值应适中合理、有依据、不存在明显偏高或偏低的情形。当(指标完成值/预期值)≤1.5时,则指标预期值视为适中合理;当(指标完成值/预期值)>1.5,则指标预期值设置属于明显过低。若存在指标预期值设置明显过低的情况,应按超过1.5倍的百分比扣减相应的指标分数,如(指标完成值/预期值)=1.6,则扣减该指标值的10%,依此类推,直至扣完为止。
(六)佐证材料。指标完成情况需提供佐证材料,如(1)佐证材料提交不齐全、不及时,则由第三方机构酌情扣减该项指标分数;(2)没有佐证材料,则该项指标不得分;(3)在检查中发现佐证材料造假,除该项指标不得分外,并视情况惩罚性加倍扣减项目(或部门整体)评价分数(以负分反映),且项目评价不得评为优、良、中等级;部门整体评价总得分不得高于7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