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盘点监管流程及办法

企业存货盘点监管流程及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存货资产管理,保障公司存货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真实地反映公司存货资产的结存及利用状况,使公司存货资产的盘点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为公司采购、物流、仓管、销售计划及财务成本核算提供依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1仓管工作流程:

1.1.1仓储物流管理工作流程:

1.1.2仓储物流记录、统计的文件、口径及节点:

1.1.2.1物资入仓的记录、统计的文件、口径及节点:

一是物资入仓的记录、统计的文件:《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物流运输单据、品管检测商品的《品检合格报告书(或品检合格单)》、《商品入仓单》。

二是物资入仓的仓管物资口径及节点:仓库必须依据《品检合格报告书(或品检合格单)》,搬运商品并登记的《商品入仓单》为准,作为库存商品入仓依据。

三是物资入仓的记录、统计的网络平台、财务账册口径及节点:必须依据仓库登记《商品入仓单》的静态数据为准。其中,网络平台必须做到每日23:59-24:00期间,取得商品入仓的详细数据,即商品名称、型号、规格、编码,数量、金额(若有金额,必须是采购成本价格,或采购成本价格+采购运费)。

1.1.2.2物资出库的记录、统计的文件、口径及节点:

一是物资出库的记录、统计的文件:《销售合同》(或销售订单)、物流运输单据、客户《商品签收单》。

二是物资出库的仓管登记口径及节点:仓库必须依据客户《商品签收单》为准,作为商品出库凭据。

三是物资出库的记录、统计的网络平台、财务账册口径及节点:必须依据客户《商品签收单》,作为商品出库凭据的数据为准。其中,网络平台必须做到每日23:59-24:00期间,取得商品出库的静态详细数据,即商品名称、型号、规格、编码,数量、金额(若有金额,必须是采购成本价格,或采购成本价格+采购运费)。

1.1.2.3物资库存的记录、统计的文件、口径及节点:

商品期末库存=期初库存+本期入库-本期出库。

一是物资库存的记录、统计的文件:《库存盘点表》(或每半年一次,一年二次)、由仓库主导的、财务人员参与的,综合办人员监盘的结论《商品盘点报告》(列明盘亏、盘盈,并经有关人员签名、领导批准的处理意见)。

二是物资库存的记录、统计的网络平台、财务账册口径及节点:必须依据客户《库存盘点表》、《商品盘点报告》,作为商品库存处理凭据的数据为准。其中,网络平台必须做到每日23:59-24:00期间,取得商品库存的静态详细数据,即商品名称、型号、规格、编码,数量、金额(若有金额,必须是采购成本价格,或采购成本价格+采购运费)。

1.1.2.4物资库存的记录、统计金额的口径:

一、库存采购成本记录方法:实际成本法。

二、库存商品成本记录方法:加权平均法。

1.1.2.5物资退换货的记录、统计和金额的口径:

一、物资换货的记录、统计和金额的口径:

(1)换货不退款,财务部做换货的帐务处理。

(2)换货工作,只是由销售和仓管人员完成就可。

二、物资退货的记录、统计和金额的口径:

(1)是指加盟商因产品滞销而不经营,退货的行为;

(2)退货,财务部做退货、发货的成本差异、收入金额的帐务处理。

(2)退货的具体工作,只是由销售和仓管人员完成。

1.2虚拟仓管流程:

1.2.1本文特指本公司内部,因特殊原因,物料入仓(或出仓)时没有按严格的仓库管理进行进、存、出的操作流程,或因采购后由供应商直接发货给公司的加盟商的行为。

1.2.2虚拟仓管的具体标准,参照以上实体仓管标准、口径办理。

1.3网络平台的商品运营流程的体现

1.3.1网络平台必须每日能静态列表反映:销售商品的展示价格;期初库存商品数量和价格(加权平均价)、商品的采购数量和价格(商品价格+物流价格)、库存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加权平均价格)、商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含退货、换货的数量及其成本价格)。

1.3.2网络平台必须每日能静态列表反映:反映商品运行轨迹的期初数据、本期入库数据、本期出库数据、本期退换货数据、本期末库存数据;

1.3.3网络平台必须每日能静态列表反映的记录、统计的文件、口径及节点:

(1)期初库存商品数量和价格口径及节点:加权平均价;

(2)商品的采购数量和价格口径及节点:商品价格+物流价格;登记的《商品入仓单》为准,作为库存商品入仓依据。

(3)库存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口径及节点:加权平均价格;

(4)商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口径及节点:销售价格;依据客户《商品签收单》为准,作为商品出库凭据。

(5)商品退货、换货的数量和价格口径及节点:按库存成本价格、销售价格。退货换货入库收货,登记的《商品入仓单》为准,作为库存商品入仓依据。换货收货,依据客户《商品签收单》为准,作为商品出库凭据。

1.3.4网络平台必须每日、月的结束日23.59-24时期间能静态列表(电子表格形态,详细反映每个供应商、每个加盟商、每个商品和包装物的数量、金额)反映:销售商品的展示价格;期初库存商品数量和价格(加权平均价)、商品的采购数量和价格(商品价格+物流价格)、库存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加权平均价格)、商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含退货、换货的数量及其成本价格)的明细统计表。

1.3.5网络平台必须向核准的财务人员全面开放,准许其取数、查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有关定义

2.1适用范围

2.1.1本制度规范了存货盘点工作的方法、程序、要求及责任。

2.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仓库存货、车间存货、外协存货的清查盘点。

2.1.3本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

2.2有关定义

2.2.1仓库存货盘点:对所有存放公司物资的仓库(包括在外库房)中存货的盘点,如原材料、燃料、辅料、外购件、自制件、产成品、半成品、次品、废品、废料、残次料等的盘点。

2.2.2外协件存货盘点:对已经发到外协单位尚未回司的产品的盘点。

2.2.3自盘:存货管理部门仓管人员对存货进行的盘点。

2.2.4复盘:仓库主管或材料主管对存货进行的盘点。

2.2.5抽盘:财务部对自盘的结果进行的复核和抽查盘点。

第三条存货确认

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3.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2该存货的成本和数量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条存货范围的确认,以公司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法定所有权属于公司的一切物品,不论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作为公司的存货。

第五条存货的分类: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包装物等。

第二章存货盘盈计量

第一条盘盈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条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第三章存货废损管理

第一条废损处理

1.1存货在库保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存货毁损、变质、霉烂造成损失时,必须严肃、认真、及时填制“废损报告单”,上报审批。

1.2根据审批意见,仓库方可作减少账务记录;财务部方可作有关账务处理。

第二条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

第四章存货信息的披露

第一条企业应当披露存货有关的盘点信息。

第二条存货盘点按照《MBS公司财物盘点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货减值准备见《MBS公司存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盘点流程管理

第一条职责分工

1.1财务核算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存货盘点工作。包括发布盘点通知、监督盘点过程、抽查复核盘点结果、发布盘点工作考核通报,根据公司领导的批复意见对盘点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1.2存货管理部门负责盘点的具体实施、确认、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条盘点时间

2.1自盘:每半年最后一日进行,节假日顺延。具体时间由各仓库管理部门拟定《盘点计划表》并组织实施。

2.2复盘:每半年最后一日进行,节假日顺延。具体时间由各仓库管理部门拟定《盘点计划表》并组织实施。

2.3抽盘:每半年最后一日进行,节假日顺延。具体时间由财务部拟定《盘点计划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于盘点日一周前发各有关部门。

2.4财务部每半年应至少安排一次不定期盘点,具体工作由财务部负责拟定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卡、物相符率或账、卡相符率或账、卡、物相符率。

2.5若要变更时间,必须征得财务部负责人同意方可。

第三条盘点方法

3.1实地盘点法是在财产的存放地点逐一对其进行清点或用计量仪器确定实存数量的一种方法。

3.2抽样盘点法是对某些价值小、数量大,不便逐一清点的财产,采用从总体或总量中抽取少量样品,确定其样品数量,然后再推算总体数量的方法。

3.3估算法是对某些数量大、堆放不规则、价值低廉、不适合实地盘点法对财产进行逐一计量,而估计其数量的一种方法。

3.4实际盘点过程中,对于价值较大的外购件、自制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必须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价值小、数量大、不便逐一清点的存货可采用抽样盘点法和估算法。

第四条盘点要求

4.1每半年最后一日下班时间为盘点关账时点,关账前发生的单据必须入账,关账后发生的单据待盘点结束后入账至下个月。

4.2各物料使用部门将盘点日需领物料在仓库盘点日前2天到仓库领取,于盘点前3天将剩余物料办理好退仓手续入库,以便仓库盘点工作顺利进行。

4.3存货盘点前各部门应进行清理整顿,分类、分区域按规定堆放好存货,并粘贴好《物料标识卡》。抽盘要求盘点之日仓库物料尽量停止流动。

4.4收货待处理尚未进帐的物品应置于收货待检区,备好待发物料应置于备料区,并做好标识,不列入盘点范围,但须保留相关进出单据,以便盘点时作为补充证据。

4.5参与盘点的有关人员在进行盘点前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事先做好准备。盘点使用的单据、表格需要修改时,须经财务部部长签字后生效,否则追究盘点记录人员的责任。

4.6盘点工作要连续进行,不准中间中断,负责盘点各有关人员原则上不准请假,遇紧急事情时,应事先向盘点总指挥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开,各有关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7盘点人员必须认真、准确对盘点物品进行清点、称量,如实填报盘点结果,真实反映资产结存状况,严禁弄虚作假,盘点报表填报要求数据准确、字迹清楚。

4.8盘点时应先清点或称量实物,后对《物料标识卡》,再填《盘点表》核对账面数,盘点时发现物、卡、账不符,实物保管人员负责核实、查明原因。

4.9盘点时仓管人员需认真回答复盘、抽盘人员提出的问题,并说明实物出现盈亏、残损的原因,并由复盘、抽盘人员记录在案,当场未查实的问题由仓库管理部门于盘点后三天内查清原因,并出具实物盘点异常报告交财务部。

4.10各类存货的账、物、卡种类相符率要求为%。

第五条盘点程序

5.1自盘

5.1.1仓管部门负责人指定材料主管在盘点日打印《盘点表》分发给盘点人员,同时报财务部、生产部、销售部的外仓部门、外协加工厂电子表格一份。

5.1.2自盘人员按照盘点进度计划及《盘点表》进行盘点。

5.1.3自盘人员核对盘点结果是否与《盘点表》结存数量一致,如不符,则在确认后查找不符原因,直至清楚无误为止。

5.1.4自盘人员在《盘点表》上签名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5.1.5材料主管对盘点确认的差异物料填写《盘点盈亏报告单》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5.1.6仓库管理部门将《盘点表》(打印装订并签名)、《盘点盈亏报告单》在盘点日后两天内交财务部。

5.2复盘

5.2.1复盘人员在初盘人员的陪同下进入盘点区域进行实物盘点。

5.2.2复盘可采用%复盘,也可采用抽盘,由仓库管理部门在《盘点计划表》中确定,但复盘比例不得低于物料种类的50%。

5.2.3复盘人员按复盘安排分工进行盘点,点数员应边点数、边报数,记录员应将盘点结果记录在《盘点表》上,如须称量,由点数员进行称量作业。

5.2.4复盘与自盘如有差异,须与自盘人员进行盘点确认,确认有误的,由自盘人员在《盘点表》中“复盘数量”旁签字,以示负责。

5.2.5若复盘物料种类差错率超过15%(含15%)以上时,则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必要时,部门负责人要求实物保管员对所管全部物料进行重新盘点。

5.2.6复盘完成后,如与自盘无差异,复盘人将《盘点表》上交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如与自盘有差异,则按1.1.6办理。

5.3抽盘

5.3.1抽盘人员在自盘、复盘人员的陪同下随机抽样物料,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所盘物料的20%、盘点金额达到80%以上,对单位价值较大的材料、产成品必须做到逐一盘点。

5.3.2抽盘人员将抽盘结果记录在《盘点表》上。

5.3.3对于抽盘与复盘有差异的物品,须与复盘人员进行再次盘点,确认有误的,复盘人员应在《盘点表》中“抽盘数量”旁签字,以示负责,并记录最终盘点的结果。

5.3.4在整个抽盘作业中,抽盘组织人员对抽盘情况进行巡查,对抽盘中遇到的问题,抽盘人员应向抽盘组织人员或部门负责人反馈、报告。

5.3.5若抽盘发现物料种类差错率超过10%(含10%)以上时,则报告财务部负责人处理,必要时,应要求实物保管员对所保管全部物料进行重新盘点(复盘人员也参加盘点)。

5.3.6盘点结束后,财务部盘点人员要在盘点表上做简要总结,注明抽盘项数、不合格项数、其他事项,抽盘双方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

第六条不定期盘点

6.1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指派人员抽查资产结存状况,抽查时各实物保管部门要派人在盘点现场协助,抽查物品数量不得低于所抽查实物保管部门物料的5%。

6.2抽查日期及项目,要求不能预先通知存货经管部门为原则,组织工作可适当简化。

6.3抽查可采取由账至物或由物至账的方式,抽查人员应将抽盘结果填写在《抽盘表》上,若有差异则须计算出差异数量,并要求存货保管人员在《抽盘表》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财务处理

7.1盘点若产生盈亏,于盘点后2个工作日内,由仓库管理部门材料主管编制《盘点盈亏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财务部。

7.2财务部对《盘点盈亏报告》复核无误后,编制《盘点汇总表》,将《盘点盈亏报告》、《盘点汇总表》交总公司审批,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7.3财务部、仓库管理部门在接到审批后的《盘点盈亏报告》1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卡调整工作。

第八条盘点报告编制

8.1每半年自盘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仓库管理部门应编写《盘点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盘点情况说明、盈亏和处理建议、相关责任人的奖罚建议等)报财务部。

8.2每半年抽盘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财务部应编写《盘点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盘点情况说明、盈亏和处理建议、相关责任人的奖罚建议等),并呈财务总监、总经理审阅。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仓管部、网络平台制定;

第二条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仓管部。

第三条本制度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存货盘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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