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究竟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来管理自身的财务活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不同类型的企业,其财务的组织形式和财务的分层管理的形式是不同的。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类型决定着企业的财务结构、财务关系、财务风险和所采用的财务管理方式的差异。企业财务管理必须立足企业的组织形式。
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受制于公司的治理结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企业会计系统的职责和财务总监的地位。建立混合所有制体制、股权结构日趋分散是我国企业改革的大方向,资本意志越来越迫切地要求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财务控制权的争夺也日渐敏感和激烈。与此相适应,“董事会领导下的财务总监制度”和“财务总监领导下的会计人员委派制度”构成企业会计体制的核心内容,成为公司设置会计机构的主要指导原则。
要搞好企业财务管理,顺利地实现财务管理目标,必须合理地有效地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立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健全企业财务管理机构。
(一)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权责、层级管理
1.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是协调企业利益相关主体之间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是构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和框架。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确定过程,是企业财权的分配调整过程,直接决定了财务管理机制、具体财务制度的构建。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章为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其中,第八条明确指出:“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企业集团自行决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财务通则》第三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1)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分类
1)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权限,可分为集权式财务管理体制、分权式财务管理体制和集权分权相结合的综合式财务管理体制
所谓集权和分权,是根据西方分权制的管理原理,分别指企业管理当局对企业资金、成本和利润及其分配的控制程度。
①集权式财务管理体制模式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
它是将企业资金、成本和利润及其分配的控制权限高度集中在公司最高管理层,公司的中、下层没有任何决策、支配及控制的权利,只有有限的管理权限。这种责、权、利不对称的管理体制不利于调动中、下层管理者的积极性。对企业规模小,品种单一,生产步骤少的中、小型企业较为适用。然而在网络经济时代,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即集中管理的财务模式成为众多大中型、多层级集团企业追捧的对象。其原因在于计算机网络缩短了企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距离,使无论多么分散的空间距离和多么复杂的管理问题,都能迅速转换为及时信息,并在瞬间完成其传递,故企业中实施集权式管理更有利于管理效率和控制质量的提高。
②第二种是完全分权式的财务管理体制
它有利于调动企业内部各级管理者和各责任单位的积极性,便于把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资金、成本同其工作业绩直接挂钩,便于实现责、权、利的统一。但这种模式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难以协调,不利于企业统一处理对外关系和统一研究战略规划。
③第三种模式是资金集权、成本分权的财务管理体制
它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管理体制,它按照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思想,把财务(主要是资金)大权统一掌握在企业管理当局,便于统一调动,统一融通、统一使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同时对成本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口把关,把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变成全企业的共同行动,这就抓住了成本管理的要害。武钢介绍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集中一贯管理”思想,就是纵向集中主要管理权限和管理业务,实行管理功能的高度集中,横向对企业从项目投资、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实行“以一贯之”的管理,其特点就是长期资金集中一贯管理,成本以生产为导向管理。
2)按财务管理体制涉及的范围,可分为宏观财务管理体制和微观财务管理体制
①宏观财务管理体制
它是协调财政部门与企业之间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主要由国家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予以确立,旨在对企业符合市场需求的行为予以引导和扶持。
②微观财务管理体制
即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它是规定企业内部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主要由投资者和经营者通过企业章程、内部财务制度等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确立。
3)按财务管理的内容,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可分为资金管理体制、成本管理体制、利润分配管理体制
企业财务管理的对象是企业资金及其运动规律,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实际上也是资金持续不断的运动过程,对企业资金筹措、使用、分配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因而资金管理体制和利润分配体制是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中的主要部分。
成本管理则是对企业资金耗费的管理。西方财务管理中往往不包括成本管理。然而从我国财务管理的传统习惯和企业管理的实践看,应该将成本管理包括在内。从表层上理解,资金及利润分配管理要向企业外部提供财务信息,成本管理的结果只向企业内部管理当局提供信息,且有关信息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两者的管理、服务对象均有所不同。其实,从广义上看,财务管理包括资金筹集管理、资金营运管理、成本费用管理、销售收入管理、企业纯收入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财务管理利用资金、成本、收入等价值指标来组织企业中价值的形成、实现和分配,并处理这种价值运动中的经济关系”。所以,从广义的财务管理观点出发,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包括资金管理体制、成本管理体制和利润分配管理体制。
(2)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的主要责任是在特定经济环境下正确处理企业同内外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因而它主要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确定与企业内部经营组织形式相关的财务管理体制类型
企业的生产技术特点和经营规模的大小不尽相同,因而,各企业内部的经营组织形式也就有所不同,不同的企业内部经营组织形式决定不同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2)确定与企业内部各财务管理单位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财务责任
企业内部各财务单位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不同,其财务责任也应有所区别。因而,对于完全独立生产经营的成员企业,在财务上应该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而相对独立生产经营的内部单位,应根据其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分别确定财务责任,并以指标分解的形式落实。例如,在资金管理方面,要为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层级核定流动资金占用额、利用效果和费用定额指标。车间、仓库对占用的流动资金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并定期进行考核,对超计划占用的流动资金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同时,应为各部门核定收入和支出的指标,使收入对比支出,确定经营成果,并将成本或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车间和部门,作为支出的计划指标。各车间生产的产品和半成品以及各部门提供的劳务均应按照内部结算价格结算支付,作为车问和各部门的收入指标。在利润管理方面,应将企业利润分解以确定内部利润,使车间、部门利润与企业利润相挂钩。
3)确定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单位财务责任大小相一致的财务权限
由于部分内部成员企业能够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因而,应该给予独立进行筹资、投资、成本费用开支与收益分配的财权;对于相对独立的企业内部各部门则分别给予投资决策权、内部利润取得与分配权以及成本费用的开支与控制权。
4)根据内部结算价格计价结算,确认各单位履行职责的好坏
企业内部的材料和半成品的领用、使用劳务、半成品和成品的转移等都要按照实际数量和内部转移价格进行结算,并且采用一定的结算凭证办理相关手续,以划清各自的收支,分清经济责任,便于奖惩。因而,要求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内部价格以及内部结算办法并建立内部结算中心。
5)根据承担的财务责任的大小以及履行情况来确定物质利益的多少
对承担自负盈亏的内部成员企业,其工资总额应由该成员企业控制使用,税后利润除向企业集团交纳一定管理费用外,应由成员企业按国家规定自主分配;而相对独立的内部单位,其工资总额由企业总部控制,与各单位完成责任指标挂钩的工资,可分别交由这些单位掌握使用,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应统一由企业总部进行。
(3)建立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1)资本权属清晰
即通常所说的企业产权明晰。企业产权是投资者通过向企业注入资本以及资本增值获得的企业所有权,在账面上体现为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企业产权明晰,就是要明确所有者权益的归属。例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取得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确其占有的国有资本金额及主管部门;公司制企业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发行记名或不记名股票等方式,明确其股东及出资额。企业产权明晰后,投资者“以本求利,将本负亏”也才成为可能。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作为一项基础性的企业制度安排,首先应当明晰企业的资本权属。
资本权属不清晰导致的恶果,一个典型例子就是集体企业。集体经济属于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根据《乡镇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规定,集体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是由于集体企业发展沿革长,投资来源模糊,作为资产所有者的“集体职工”缺位甚至无法界定,产权纠纷不断,一方面导致集体资产流失严重,另一方面大大制约了集体企业的发展。许多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通过承包或者挂靠,戴集体企业“红帽子”的现象,使企业资本权属更加混乱。集体企业从上世纪90年代以后,无论是数量、规模,还是盈利能力,都呈严重下降趋势。正是意识到产权明晰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
2)财务关系明确
指企业与财政部门的财务隶属关系,应当是清楚的。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外的其他内资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非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按属地原则确定财务关系。即与企业工商注册的行政管理机关同一级次的财政部门,作为其主管财政机关。主管财政机关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下级财政机关行使财务管理职责。
3)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是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内容,因此其设计应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明确划分投资者如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和经营者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由于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设计合理、实施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确保企业有效运作、各方权益不受侵害的关键所在。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应遵从法定、职责明确、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等原则。企业在法律法规等国家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享有一定的弹性。
国际上公司治理结构采取的模式不尽相同,如美国一般不设监事会,而德国和日本在董事会之外单独设立监事会,监督对象除了经营者外,还涉及到董事。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与德日类似,即“股东会(权力机构)-董事会(决策机构)-经理(执行机构)”三个层次,外加监事会(监督机构)。但并非所有的企业法人都采用这样的模式,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厂长(经理)办公会兼任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角色,职工代表大会兼有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特点。
外商投资企业主体法中,要求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不要求设立股东会或者投资人会议,甚至不要求设立监事会,从企业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权限来看,它们实际上行使着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双重职能。由于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的典型,也是我国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因此,《企业财务通则》中设计的财务管理体制,主要以《公司法》确立的法人治理结构为蓝本。同时,为了增加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企业财务通则》以财务管理主体为主线,明确投资者和经营者各自的财务管理职责,至于其通过何种机构行使职权,则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组织形式及实际管理需要进一步自行确定。
建立与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应当服从与满足公司治理的要求
《企业财务通则》第八条规定:“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公司治理一般分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两个方面,两者互相配合,共同决定着一个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
财务管理体制是整个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与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应当服从与满足公司治理的要求(见表1-3所示)。
表1-3
(4)影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因素和条件
1)宏观因素和条件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受众多宏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对财务管理体制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宏观因素和条件主要有经济体制、经营机制、市场体系。财政、信用和保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法制的健全和财务中介机构的完善对财务管理体制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
经济体制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通常为一个国家)制定并执行经济决策的各种机制的总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供求关系安排和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企业失去了对政府的依赖性,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客观上要求企业建立一套科学严密的财务管理体制,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经营机制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内在方式。这种机制既体现了企业内在的经济关系,又显示这种内在经济关系与企业机体外部所必然发生的经济关系。经营机制主要包括企业的人事组织活动、科学技术活动、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活动、会计活动及经济管理活动六个主要方面。这六个方面在机制运行中既相对独立,又在作用于目标的过程中协同一致,形成科学的机制运行体系。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经营机制也会发生相应转换。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营机制,要求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经营者的责权利相统一,迫切要求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财务管理体制,合理组织财务活动,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完善的市场体系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①生产资料市场、资金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各种市场。②市场应打破地区、行业限制,为各种生产要素跨地区、跨行业的流动提供可能。③比价结构合理,能正确、灵活地反映产品价值变化、供求变化,向企业提供真实信息,引导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④健全的市场规则、秩序,有全面、具体的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法律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具有相应的能力与权力,以保证市场正常、有序运转。健全的市场体系为产权的转让、资产的流动与重组、原材料的供应及产品的销售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市场的有序和规律,也有利于经济正常和稳定的发展。
2)微观因素和条件
影响财务管理体制的微观因素和条件主要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知识结构的合理化,企业内部供、产、销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协调运行等。
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体制成为可能,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产权清晰就是要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投资主体,将所有者和经营者分开。权责明确就是要明确有经济利益关系各方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关系,责任大小要有相应的权力作保障,尽义务和享有利益相匹配,从而构建一套以效益为终极目标,以明确的责任关系为纽带的责权利体系。政企分开是指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作为投资者,只获取投资收益,而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将责权利关系落到实处,层层有目标、处处有措施,计划.(预算)和控制兼用,激励与约束并重,考核与奖惩结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经营者的知识结构是与经济发展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关的。在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下,强调挖掘内部潜力,加强管理。因此,主要管理者的选聘应转向懂经济、精通市场营销和资本管理的人员。
企业内部存在三条流动线,物资流-资本流-信息流。只有供产销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才能保证物资和资本在各个不同阶段的连续运转,才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可以减少资金占用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提高效益。信息流起到了及时为各项管理决策提供依据的重要作用。
(5)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的常见模式
按照企业生产技术特点与经营规模大小来划分,企业内部经营组织形式一般有集中管理、分散管理以及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管理三种类型。因此,相应地,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也可按照其权限划分为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以及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混合型财务管理体制三种类型。
1)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
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它将企业的各种财务权限集中在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企业的中层、下层没有任何决策权、支配权以及控制权,只有有限的管理权限。因而有利于企业集中财权,充分利用财力,发挥整体效益。这种财务管理模式对品种单一、规模小、生产步骤少的中、小企业比较适用,但是由于它是一种责、权、利不对称的管理体制,因而不利于调动中、下层管理者的积极性,对下属单位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的效率也不高,大型的企业一般不采用。但是,在信息高度发展的今天,计算机网络缩短了企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距离,这种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也逐渐为众多大中型、多层级的企业所青睐。
2)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
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是一种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的模式。具体来说,是在企业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负责将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分解为小指标,逐级落实到各部门、各车间,并为各单位规定完成指标的权与利。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由于部门负责人有权对影响经营成果的因素进行控制,加之身在基层,了解情况,有利针对企业问题及时做出有效决策,因地制宜地搞好各项业务,也有利分散经营风险,促进部门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成长。它的缺点是:各部门大都从本位利益出发安排财务活动,缺乏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从而导致资金管理分散,资金成本增大,费用失控,利润分配无序。
3)混合型财务管理体制
混合型财务管理体制是集权与分权各取所长,合二为一的一种财务管理体制,它采用的是资金集权、成本分权的模式。它按照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思想,资金大权统一掌握在企业管理当局手中,以便统一调动、融通和使用资金,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而对成本实行分级管理,把成本管理和控制变成全企业共同的事情。这种模式有利于搞好整个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和应变能力;避免以放代管的消极作用;下属部门有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权,能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并实现自我约束。因此是一种较理想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模式的选择既要和企业的组织形式相结合,也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规模、经营特点等,即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其财务管理体制。对于其经营者即为所有者的独资、合伙企业,管理模式宜选用集权型的财务管理体制;而公司制的企业由于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和市场环境各不相同,因而应该结合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财务管理体制模式。
例如,由于目前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财务组织机构单一化、财务关系非正常化、人为因素过多以及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等问题,在选择财务管理体制时应首先创造一种适合财务管理体制运行的环境——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然后根据企业的特点选择合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并进行相关的财务制度理性化设计,从而解决财务关系非正常化等问题。又如,由于企业集团是一种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它拥有很大的规模和多层次的内部组织结构,具有产融一体化的特征,并且以资本为联结纽带,实施多元化、国际化的经营战略,因此,构建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以集权为主实施有控制的分权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是企业集团较理想的选择。
总之,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模式的选择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灵活运用。
(6)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模式的选择
由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是构建企业财务运行机制的基础和前提,因而如何合理选择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就显得很重要。《企业财务通则》第八条要求:“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决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因此企业财务管理体制选择是否恰当主要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
1.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经济效益是衡量企业管理好坏的标志,是判断一种体制优劣的根本,而且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构建的目的是为企业管理服务并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构建的成功与否,也只能用企业经济效益来衡量。
2.是否有利于调动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因此企业能否成功地构建其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把各级经营者、管理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使企业内部各级管理者、经营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自觉地把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股强大的凝聚力。
3.是否有利于企业建立稳健高效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
反映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的构建,目的在于引导企业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运行机制,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自我控制、自我适应的系统。由于财务机制是财务管理体制最直接、最灵敏的反映,其有效运行是财务体制构建的重要目标,因此,在构建财务管理体制时,关键是看其是否有利于财务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
4.是否有利于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各项工作的综合反映,它与企业管理的各项工作密切相关,它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同时,财务管理本质上是处理企业同企业内外各种经济利益的关系,因而,成功地构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能够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2.企业财务管理权限
(1)资本权属与企业财务管理权限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资金来源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所有者投资,形成企业的自有资金;另一类是通过金融市场的不同筹资渠道所形成的借入资金。自有资金的提供不仅满足了企业的基本资金需求,更重要的是由此界定了企业的产权归属;借入资金的提供不仅保证了企业的临时性资金需求,并使企业有了一定的扩张能力。在金融市场上,企业的筹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有的企业采取吸收直接投资筹集自有资金,又采取从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筹集借入资金。无论是何种形式获得的资金,企业都需要为筹资付出相应的代价。借入资金需要定期还本付息,自有资金需要支付股息、红利。因此,在资金进入企业形成资金周转起点的同时,企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企业的所有者是法定的主权资本投资人,企业所有者向企业投入主权资本,从而形成了履行义务,承担终极风险,享受投资收益分配的经济关系。由此可见,资本权属体现了资本提供者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就是要保证企业的产权关系清晰。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是企业财务管理内部环境的主导因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核心在于财权的配置,由此形成了财权配置不同的财务管理体制。在企业界,决定财务管理体制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从客观因素分析,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往往决定着不同的管理体制,不同的企业规模和行业领域也决定着不同的管理体制;从主观上分析,不同的管理观念决定着不同的管理体制,不同的人才素质结构也决定着管理体制的选择。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对国有企业实行高度集权的财务管理体制,财政部门直接控制着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企业几乎没有财务自主权。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之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权诉求也随之增长。建立符合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已经迫在眉睫。《企业财务通则》将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作为财权配置的原则,使企业财务管理权限的配置和行使,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法人治理结构与企业内部分层次财务管理权限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章第八条还补充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
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的是:第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权力是分级次的;第二,这种分级次的财务管理权限应当符合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1)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分析
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之一,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掌握着公司的最终控制权。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东有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之分,优先股股东在股利分配和对公司清算财产的请求权方面具有优先权。但是,一般情况下只有普通股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般采取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在一般情况下,股东本人需要亲自参加股东大会,但由于时间、距离、不熟悉公司事务或其他原因的限制,导致某一股东不能参加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并代理行使投票权。由股东委托代理人投票称为“表决权委托代理”,由公司法上指定的受托人投票则称为“表决权的信托代理”。
②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公司的核心领导层和最高决策者,它受托于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对于拥有众多股东的公司而言,显然不可能通过所有股东的定期集会来决策和管理公司的具体事务,需要股东们推选出能够代表自己的、有能力的、值得信赖的少数代表组成一个小型机构来管理公司,这个机构就是董事会。
董事会的基本组成模式主要分为两种:
①单层式董事会
即董事会成员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这种董事会模式是股东导向型的;
②双层制董事会
即由一个地位相对较高的监事会监管一个代表相关利益者的执行董事会,这种董事会模式是社会导向型的。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企业为了有效解决公司治理上的问题,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减轻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问题。我国现在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2)分层次财务管理权限
根据以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所建立的分层次财务管理权限有:
①投资者财权
公司是股东发起并投资建立起来的,公司股东拥有公司的产权,并借此控制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活动和经济利益导向。但是,除了一人公司之外,公司的股东群体的经济利益导向并非完全一致,股东群体的权利也并非均等。只有能够确保充分行使股东共益权的股东,才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主体,也才真正具有公司的终极财权。
由此可见,财权的取得并独立化是一个组织能否成为财务主体的根本条件。没有财权的财务不能称为真正的财务,也就不可能形成财务主体。这就是说,产权与财权并不保持比例关系,每个公司股东按照投资的产权比例享有相同比例的公司财权是难以想象的神话,这个神话的最大危害就是将公司的财务搞乱。由此可见,公司财权起源于产权并且又独立于产权之外。
3.企业财务管理职责
(1)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
1)投资者具体职责的有关规定
企业是股东投资创办的,是投资人的企业,投资者才是企业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主人。只有投资者管理企业的职能不缺位,管理企业的职责才能真正落实到位。投资者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的最重要的首要的组成部分,这是《企业财务通则》创新财务管理体制的又一个闪光点,这个闪光点照亮整部《企业财务通则》,成为《企业财务通则》中加强财务监管的一条主线。原《企业财务通则》对此没有作出这么明确的规定,这是新形势下产生的新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
政府可能具有双重身份。作为政府出面的宏观管理者,应当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并对此加强监管;作为股东出面的微观投资者,还应当同企业的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一起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是政府以及相关的机构,也可以是企业等法人实体,还可以是自然人。《公司法》还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只要是企业的股东(投资者),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切实履行投资者的管理职能。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①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②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③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④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⑤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此外,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重组活动中,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投资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
对于上述管理职责的履行,投资者一方面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通过对经营者的授权、约束、管理、激励、解聘等措施来达到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的目的。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条环规守:如果“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现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介绍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如下,供制定公司章程或有关文件参考。
2)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常设机构,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3~13名董事组成的公司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公司。
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须由董事担任,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1~2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而只设1名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兼任公司经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股东会不得在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故解除其职务。
4)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监事会或监事为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I临时监事会会议。
(2)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
《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①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
②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③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④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⑤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⑥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经营者凭借企业法人财产的经营权行使财务管理职责。因此,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分配尤为重要,它在企业内部控制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分配权限时,投资者既要赋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又要对经营者的权力有适当的制衡。
1)经营者财务管理职责内容
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经营者(包括企业经理、厂长以及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直接掌握企业财务的控制权。围绕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执行投资者的重大决策,实施财务控制
按照企业章程和投资者的决策,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拟订企业的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统筹运用企业资金,对企业各项资源的配置实施财务控制。
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诚信履行企业偿债责任,不得拖延履行甚至逃废债务偿付义务,维护企业的良好信用形象。
③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按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意见的事项,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④遵守国家统一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并向主管财政机关和投资者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依法缴纳税费;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做好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2)履行经营者职责的主体
①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拟订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组织实施重大财务方案,实施财务控制等;第五十条规定,经理行使的职权包括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重大财务方案,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如实披露信息,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的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等等。
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或者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如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企业人员编制和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制订、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等。
可以看出,公司中的董事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及其管理委员会(现实中大多为厂长办公会或经理办公会)相似,都同时承担了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
(3)财政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与监督
创新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财务通则》的一大亮点,其中,规范财政部门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职责尤其耀眼。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管财务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在新的形势下发布《企业财务通则》,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国家代替企业制定大一统的财务制度,以及过多地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等原有财务体制下的“越位”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企业财务制度的指导和服务存在的“缺位”行为等问题。
所谓“越位”行为,是指政府规定企业能做什么、该做什么,以及什么时候做和怎么做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显然已不宜管得那么具体,也难以详尽地为企业统一制定标准化的财务管理制度,更不宜过多地采取直接方式管理企业的内部事务。换个角度看,如果政府(即使是作为投资者)真的把企业的“大事小事、该管不该管的都管了”,这也是一种管理学上的“越权行为”。
所谓“缺位”行为,是指政府作为企业的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该管的还是要管,特别应当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施加合理的约束”,但目前看起来这种约束有时却显不足。“缺位行为”还表现在政府应兼顾的履行社会管理者职能有待完善。有专家指出,政府应该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涉及的财务行为提供指导与帮助,如随着资本市场不断深化,金融产品创新迭出,企业面临的财务环境日益复杂,以及各种身怀“财技”者也不断窥探企业的钱袋,如此等等究竟如何应对,政府因为“站得高,看得远”,应当为企业提供指导性的意见。
当然,还应当看到,目前企业也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越位”和“缺位”,在有些国有企业还表现得非常严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投资者和经营者职责范围不清、管理不严等问题。有些国有企业在重组中,由经营者单独说了算,擅自把企业改掉、卖掉,这就属于经营者的越权行为。而更多的企业财务管理不到位,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管理人员与管理职责存在严重“缺位”的情况,已经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上述企业“越位”行为与“缺位”行为可能都与政府“缺位”有关。而《公司法》作为基本法,很难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内容进行规范或对具体的钻财务空子的行为进行界定,而不少“财计高超人士”不断钻管理漏洞的空子,玩弄所谓“资本运作”、“资产经营”、“企业并购”的花样,将企业的财产转移到个人的腰包里,政府理应对此加强职责范围内的有效监管。
《企业财务通则》将政府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转化为行政规章,将财政政策、财政资金、财务监督纳入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明确了财政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财务管理关系,将有效地扭转企业财务管理无章可循、职责不清的局面,从源头上整治企业财务秩序,化解财政风险。原《企业财务通则》对此没有作出规定,这是新形势下产生的新政策。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条明确规定财政部应当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A.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B.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C.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D.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E.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F.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G.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还明文规定了财政部门依法处罚的权力。
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2)地方财政部门对企业日常财务会计方面的监管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方面的监管工作应当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内容一般有以下几项:
①会计人员要持证上岗
会计人员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执行者,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好坏与会计人员素质高低关系密切。所以,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和熟悉相关的财经法规。
国家对会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会计法》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担任会计工作。这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所以财政部门要对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在企业从事会计工作。
②依法建账,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的要求,对企业是否依法建立各项会计账簿,以及会计核算行为是否规范进行监管,对不依法建账、会计核算行为不规范的企业应按《会计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搞好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行为的制度保证。国家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制定了许多相应的法规,但由于每个企业大小不同,经营项目不同,环境不同,管理要求不同,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和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以保证财务管理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有章可循。
有条件或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要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职代会的监督作用,保证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财政部门应监督和帮助企业搞好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促使企业规范财务工作。
④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财政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道德素质。
3)积极创新财政社会管理职责
积极创新财政社会管理职责与相应的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大发展和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目前,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建立与财政社会管理职能相适应,有利于规范全社会各类企业财务关系,监督企业经济运行,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新型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
(二)几种典型的财务管理模式
公司制企业是我们讨论的重点与目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适应,出现了以下几种典型的财务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