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柳立
为推动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规则,3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王和,请他就即将实施的《办法》进行了解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王和
《金融时报》记者:最近,银保监会颁布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请您谈谈其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王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是一系列“资管新规”中的一部分,我们必须站在出台“资管新规”,乃至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去观察、分析、思考和理解。
这个“大背景”就是年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它标志着我国金融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转折。会议的历史意义在于针对我国金融业发展出现的一些阶段性问题和风险,通过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开宗明义,对症下药,解决了我国金融发展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理念问题,可以说是“校正了航向”,为未来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也为全面深化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客观讲,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20年,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但取得成绩的同时,面临的问题也很突出。所有问题和问题解决被概括为三大任务,即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从深层次看,我国金融业诸多问题的背后是在“为了谁”的问题上出现了淡漠和偏离。因此,从表面看,是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渐行渐远,是金融的系统风险,是金融乱象问题,但透过这些问题的表象,不难发现,“始作俑者”是“为了谁”。最典型的例子是“去杠杆”问题,其实“杠杆”本是现代金融的基本特征,但问题是为什么“加杠杆”,为了谁“加杠杆”,如果是为了一己私利“加杠杆”,就势必是铤而走险,这种杠杆就非去不可。
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按照“问题导向”的原则,本着补短板,强弱项,疏堵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强化金融风险治理工作;另一方面全面完善制度建设。“资管新规”既是完善制度的重要举措,更是回归“初心”的具体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包括每一次“资管新规”的出台,总是会引起一些讨论,甚至是争论。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惯性思维”,不仅是技术层面的惯性,更有理念和观念上的惯性。从根本上讲,是没有解决好“为了谁”的问题。因此,要理解和落实“资管新规”,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是前提和基础。
《金融时报》记者: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很快,保险资产管理成为了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概念,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此,您是如何分析看待的?
王和: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资产管理也开启了专业化发展的时代,包括制度、机构和管理的专业化,出台了一系列保险资管制度,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达到35家,同时,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上海保险交易所和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等,为保险资产管理提供自律、管理和监督平台。到年底,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管理的总资产规模达18.11万亿元,特别是第三方资金占比不断增加。
通过专业和规范化的管理,保险资产管理的水平显著提高,具体表现为:规模快速增长,改革不断深化,影响不断增强;收益稳步提升,能力不断增强,作用日益突出。年到年期间,保险资金的年均投资收益率5.33%,投资收益达到5.19万亿元,为保险业的发展和经营稳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在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最典型的是年“举牌风波”,保险资金被外部贴上了“野蛮人”的标签,而行业却觉得有点“冤”,认为保险公司的“举牌”行为纯属企业和市场行为,依法合规,无可厚非。但其实问题的背后同样是“为了谁”的问题,保险资金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因此,投资的安全性是首要的,而“举牌”一类的投资行为,往往是更多地追求企业,甚至是股东的利益,是以牺牲广大客户保险资金的安全性为代价,这种做法就值得商榷。
《金融时报》记者:那么,您认为保险资管产品与其他资管产品有何不同?
王和: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根本性问题。我觉得应当从保险资金管理模式发展的历史来看,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一开始是没有“保险资产管理”这个概念的。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属于保险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后来逐渐有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概念,一些公司成立了“资金运用部”,进行内部的专业化分工与管理。年7月,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为标志,开启了保险资金管理的“机构专业化”时代。但一直以来,总是有一种声音,质疑这种“机构专业化”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近年来,“委外业务”的发展,让这种意见有了更多的“佐证”。
回答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基础是认识和尊重保险资金的特殊性。客观上讲,保险资金具有普通金融资产的共性,但同时具有较强的特性,“机构专门化”的逻辑正是建立在这种特殊性的基础上。保险资金的特殊性表现为社会性、安全性、长期性、流动性和匹配性。其中有两个“一体两面”关系,即社会性与安全性,长期性与流动性。而匹配性体现为一种动态平衡,包括资产端与负债端的匹配,久期的匹配。
《金融时报》记者:具体讲,这次《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有什么特点,保险行业应当如何理解、把握和落实?
王和:我还是强调“大背景”问题,要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放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重要会议,特别是金融改革和防范风险的精神下,用一种“承上启下”的系统思维来理解和落实。具体而言,上有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有即将推出的“实施细则”,同时,还有“左邻右舍”的一系列“资管新规”。因此,在具体工作中不仅需要“瞻前顾后”,还是“左右逢源”。
在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横向比较”问题。《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规范并提升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标准化水平,加强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与业外同类产品的可比性,有助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同台竞技。但与此同时,也对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行业的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具体而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同样是坚持了“问题导向”原则,突出风险防范和综合治理,同时,体现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从对象、原则、主体、规则和责任入手,进行系统和统一的规范。第一,明确并清晰“保险资管产品”的概念,定位“私募属性”,避免“偷梁换柱”“张冠李戴”和“瞒天过海”。同时,采取放管结合的模式,一方面通过登记和报备等形式,简政放权,赋予机构的产品创新以更大的空间;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机构和个体的责任和问责。第二,明确并重申开展“保险资管产品”活动的一系列原则,如规范原则、独立原则、清晰原则、穿透原则和适当原则等,明确了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者范围,销售规则,划定业务红线。第三,明确并强化责任,全面定义参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活动的各个主体,即“产品当事人”,明确他们各自的身份和职责,清晰边界,避免“身兼数职”的权责关系混乱,以及追责可能面临的“尴尬”,特别是要压实产品发行人责任。第四,明确规则,以风险防控为导向,以“补短板”和“强弱项”的思路出发,针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全面规范并细化规则,强调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要求,同时,强化了登记与披露要求。
同时,《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和上海保险交易所的平台地位和管理职能,一方面规范了产品发行,强化了多方制衡的机制;另一方面也疏通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交易环节,增强了产品的流动性。因此,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在服务实体经济、为投资人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的同时,还进一步发挥市场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价值发现作用,使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定价机制更加透明和高效。
此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放开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代销机构销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极大地拓宽和丰富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渠道。通过合格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络,让合格投资者乃至满足条件的自然人,都能够得到保险机构提供的投资金融服务。
《金融时报》记者:近年来,保险资金在一些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年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为2.76万亿元,其中的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了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未来应如何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作为一种长期资金在服务实体经济中的作用?
王和:保险资金的最大特点是长期性,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