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
京财会〔〕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7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号)和《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截至年12月31日在北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纳入本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