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案例入选最高检通报检察机关依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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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

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情况通报

(年5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惠民生等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职务侵占等内部贪腐问题困扰民营企业发展,严重影响企业合法权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一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旨在从严打击民营企业腐败犯罪,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司法保护质效。

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分别是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Y电商企业运营人员雷某某职务侵占案,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张某某、经理罗某某职务侵占案,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M、N全国连锁饮品企业运营经理常某某职务侵占案,Z公司技术服务部门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职务侵占案。该批典型案例的选编注重反映职务侵占案件犯罪特点,着眼民营企业腐败治理,进一步提炼检察履职工作经验和案例指导意义。

这批案例涉及银行保险、电商、电子产品、快消品、轮胎制造领域民营企业。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行为人运用专业知识,利用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作案。如Y电商企业运营人员雷某某职务侵占案,雷某某利用虚拟物品采购报销监督制度漏洞骗取公司钱款。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王某某基于银行主办会计的职务便利,利用银行柜面业务系统漏洞侵占银行巨额资金。二是虚增交易环节,以“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如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张某某、经理罗某某职务侵占案,张某某、罗某某以虚增二人参股的公司为总经销的中间交易环节,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三是采取虚报、冒领薪酬,“公费私收”方式侵占公司财物。如M、N全国连锁饮品企业运营经理常某某职务侵占案,属于典型的“蚂蚁搬家”式职务侵占行为。四是共同犯罪情况突出,作案群体层级分布广。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为共同犯罪。如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保险公司员工内外勾结形成黑色产业链,犯罪团伙分区域分层级作案,以“挂单”形式骗取公司大量钱款。Z公司技术服务部门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职务侵占案,该案共同犯罪人员达46人,涉及该公司在全国80%的销售网络。

在办理职务侵占案件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多措并举,落细落实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检察政策。如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准确定性本案为职务侵占案件。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对于案件中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张某某、经理罗某某职务侵占案,检察机关加强诉源治理,向D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公司积极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同时,坚持标本兼治,既抓末端治已病,又抓前端治未病,结合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帮助企业构建内部反腐“防火墙”,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关于印发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6件案例作为职务侵占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年4月19日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

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

1

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

“保险黑产”犯罪团伙

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

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职务侵占“挂单”“保险黑产”法律监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源治理

保险公司员工内外勾结形成黑色产业链,以“挂单”形式骗取公司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多区域多层级团伙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方式,深挖彻查漏犯漏罪。对于在刑事案件中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可以通过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普法宣传等方式,有效推动行业治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中国S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系上海保险行业龙头企业之一,徐某乙系S公司现代部业务总监,张某某、顾某某等9人系S公司现代部业务主任。

徐某甲、朱某某组织“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年4月至6月,徐某甲与徐某乙合谋,由徐某乙指使张某某、顾某某等人收集并控制S公司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徐某甲、朱某某利用从他人处购买的包含保单号、投保日期、保险险种、保单金额、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内容的1万余条保单信息,冒充S公司员工联系投保人,以“产品升级”“原保单全额退保”等为名,诱骗投保人将原保单退保后购买新保单,将新保单“挂单”在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下,获取S公司支付给新进业务员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8万余元。同时,还查明刘某某、徐某丙等2个团伙(另案处理),以相同手段进行“保险黑产”犯罪活动,上述3个团伙共骗取S公司新进业务人员津贴余万元。此外,“保险黑产”犯罪活动还造成S公司大量保单退保、投保人投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直接涉及保单余张、保单金额达余万元,使部分投保人保单权益遭受侵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于年6月至12月,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案对徐某甲、朱某某、刘某某、徐某丙等4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至12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先后对徐某甲、朱某某、徐某乙等被告人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其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徐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引导侦查取证,准确定性案件。年8月起,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立案多起保险公司被骗新进保险代理人佣金的报案,涉案金额数百万元。案发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围绕嫌疑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关键事实,深入分析研判并准确认定:一是保单具有真实性;二是“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将保单“挂单”在新进保险业务员名下目的是骗取新人奖励,这一“挂单”行为本质上利用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三是通过“挂单”行为多获取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金额为职务侵占金额。同时,要求侦查机关针对涉案金额进行取证和审计,为案件顺利查办奠定扎实基础。

2.加强案件审查,深挖漏犯漏案。针对案件人数多、层级多,以及犯罪呈现黑灰利益链、产业链的特点,对案件开展全面审查,梳理犯罪团伙人员架构,区分涉案人员层级作用,加大讯问力度,发现S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不仅与徐某甲共谋实施犯罪,还与其手下9名业务主任共同实施犯罪,遂对上述9人及时提出追捕、追诉意见,并全部追捕追诉到案。同时发现S公司另一个营业部也涉及“保险黑产”犯罪,涉案金额余万元,遂对涉案的刘某某犯罪团伙监督立案,先后立案5件25人,其中23人已判决。

3.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公民信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涉嫌非法买卖保险投保人个人信息的行为,遂对该线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在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后,对4名相关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年6月15日,法院判决相关被告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永久删除存储在电脑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赔偿公共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32.5万余元。

4.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保险公司未严格审核保险销售人员身份、投保人信息未加密等问题,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切实整改、严格管理、合规经营。同时,就行业中暴露出的问题,向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发检察建议,就投保人信息管控、业务账号使用管理、从业人员身份审核、投诉退保件处理等8个方面提出建议,均被采纳。此外,联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相关保险企业,精准对接行业实际需求,以线下培训交流、线上直播授课的形式开展系列普法讲座,为长三角地区的5万余名保险从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直播培训。

三、典型意义

1.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在依法查处企业内外涉案人员的同时,提升监督质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司法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融合发展的体现。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一要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在办案中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违法情形,提高线索发现处理能力。二要推进侦查活动监督,就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与侦查机关会商研判,提高侦查取证活动有效性、针对性。三要依法追诉漏犯,针对团伙犯罪案件开展分区分级精准化审查,厘清案情与人员组织架构,及时纠正遗漏起诉同案犯,全链条摧毁犯罪网络。

2.刑事与公益诉讼业务实质性融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职责定位,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制度,完善办案协作机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对刑事案件中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面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加大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力度,以求极致的标准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3.惩治犯罪与诉源治理结合,多措并举,更好发挥法治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检察机关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能动履职,做深做实做细诉源治理,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结合办理的案件,要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查找行业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案发单位、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管理、建章立制的建议,通过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考察评估、检察建议、普法宣传等手段,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达到办理一批案件、解决一类问题、治理一个行业的效果,实现更高层面、更高水平的源头治理。

2

Y电商企业运营人员雷某某

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虚拟物品采购引导取证合规经营电商平台反腐败

在办理涉电商企业职务侵占案件中,要结合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特性,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厘清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犯罪的界限,严惩电商企业内部腐败。针对电商职务犯罪案件中虚拟物品电子数据取证难、查处难、易灭失等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企业内部腐败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合规经营,同时提出建议督促电商平台优化规则,完善反腐败机制制度,为电商企业与行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

一、基本案情

年12月至年3月,被告人雷某某担任经营墙布的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Y电商企业)品牌运营期间,利用帮公司线上推广品牌、采购直播设备、申请某电商平台店铺等职务便利,编造将钱款用于向公司某直播平台刷礼物、找就职于电商平台的朋友公关等事由,向公司申领备用金、公关费等共计人民币.05元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

年12月14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雷某某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年12月25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引导侦查,把准案件定性。公安机关以雷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为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查雷某某挪用钱款去向、个人经济情况、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及向雷某某的催讨记录等,查明雷某某存在使用虚假收据报销的侵吞行为,挥霍购买奢侈品的钱款处置事实,自身及家庭无力偿还的经济状况,最终明确雷某某非法占有公司钱款的主观故意,将案件准确定性为职务侵占,依法保护企业财产。

2.加强核实,查找管理漏洞。传统企业员工报销的财务管理制度一般是员工凭发票、销售单据经层层审批后报销,员工购买的物品、服务有发票单据可予证明,物品、服务在公司一定范围内公开可见。但电商企业中如充礼物、提热度等虚拟物品并非有形可见,企业若不跟进监督核实,不容易察觉,易造成经济损失。本案为核实雷某某是否将钱款用于为公司在某直播平台的账户刷礼物以提升热度,检察机关通过了解该直播平台刷礼物的操作方式,引导公安机关从雷某某手机中查找平台币的购买记录,从而证实其辩解的虚假性。

3.主动作为,助力企业反腐。涉案电商企业申请在某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其符合条件却未通过,转而寻求非正规渠道。雷某某谎称认识该电商平台工作人员可帮助企业公关,向公司申领公关费后供自己消费挥霍。案件审结后,检察机关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引导企业端正思想认识,杜绝“走偏门”的侥幸心理,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同时,针对电商平台店铺申请环节准入门槛不透明、信息告示不明晰、易造成廉洁风险等问题向电商平台提出建议,督促平台改善反腐败管理机制,从制度、技术等层面堵塞监管漏洞,加强平台反腐败信息公示,不断完善平台反腐败机制。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严惩企业内部腐败,有力维护电商企业合法权益。电商企业作为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的重要推动者、参与者、引领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动能。其商业活动多具有推广行为线上化、虚拟化、电子化特点,犯罪隐蔽性逐步增强,案件查办难度进一步增大。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本案,从还款能力、钱款去向、有否作假行为等方面准确认定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厘清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精准把握案件罪名,促进法律正确适用,依法严惩电商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深挖彻查电子证据,积极引导电商职务犯罪取证。对电商企业员工在品牌推广中“刷礼物”、“买流量”等采购虚拟物品的行为,检察机关抓住“付款记录”这一关键电子数据证据,有效破解了电商职务犯罪中虚拟物品电子数据取证难、查处难、易灭失等问题,为企业监督虚拟物品采购、侦查机关提取电子数据提供指引。同时检察机关深入调查被告人经济状况、企业违规经营等情况,对认定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证据予以补强,挖掘出电商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升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充分延伸检察职能,深入推进电商企业合规经营。及时排查发现电商企业案件背后的社会风险隐患,主动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一方面,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运用鲜活的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提升企业和员工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助推诉源治理,防范企业内部刑事犯罪风险。另一方面,对容易引起大众误解的电商平台腐败问题提出建议,推动平台及时优化规则,着力提升平台与商家沟通成效,努力为电商企业与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

3

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

总监张某某、经理罗某某

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虚增交易环节立案监督追赃挽损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在履行民营经济保护职能过程中,要主动“走出去”,通过搭建检企交流平台、开展立案监督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面对虚增中间交易环节等新型疑难案件,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夯实证据体系。要坚持目标导向,多措并举追赃挽损,守护好民营企业的“钱袋子”,同时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企业合规经营社会治理。

一、基本案情

年至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担任广州D公司西南区域营销中心云南办事处高级经理和西南区域营销中心总监,被告人罗某某先后担任上述办事处经理和高级经理。期间,二人利用负责和主管“某交互智能平板产品及配件”(以下简称:某产品)在云南区域的销售业务,指使该公司销售人员分别向广州公司及客户故意隐瞒可以直接进行交易的真相,虚构必须通过云南区域总经销才能进行交易的事实,以此虚增二人参股的昆明A公司、云南B公司作为总经销的中间交易环节;后二人再利用负责审核及审批某产品销售价格的职务便利,帮助A公司、B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广州公司购入某产品,随后以较高价格转卖给客户,通过“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方式侵占D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万余元,最终二人以A公司和B公司股东分红的名义从中获取个人利益。

年7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年9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搭建平台掌握信息,依法监督立案。年9月,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工商联共同搭建“黄小明之非公经济法律服务平台”(黄小明系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的昵称,寓意公开透明),该平台旨在为企业提供涉法涉诉需求反馈渠道及定制法律服务,企业可一键直通检察机关。年初,广州D公司通过该平台向检察机关反映,该公司多次以云南办事处工作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外地,且证据不足为由未受理D公司报案,也未出具不立案文书。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经查认定,被害单位广州公司位于黄埔区,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随后,黄埔检察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从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多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得到了公安机关认同和支持;同时对案件初查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赴云南调取关键证据。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2.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提高办案质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二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单位各执一词,双方说法均缺乏证据予以印证。由于本案犯罪行为地远在云南,且当时正值云南多地接连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迟迟调取不到重要证据,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办案检察官果断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前往云南等地询问证人,自行调取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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