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能动力财务管理总则2019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建立符合公司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控制财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制定本总则。

第二条本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中心,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严格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依法规范税务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本总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总则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原则,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按产权关系逐级合并报表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划分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对下列重大财务事项行使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对外担保除外)金额在3,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审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八条依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对下列重大财务事项行使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拟订、审议股权激励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依据《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对下列重大财务事项行使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事项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征求公司党委会意见后,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六)征求公司党委会意见后,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事项;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行使以下主要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

(二)负责会计核算体系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批准;

(四)负责牵头完成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并保证其真实性;

(五)牵头拟订公司预算、决算方案;

(六)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七)牵头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八)指导下属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财务工作;

(九)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分管部门工作的执行情况,总经理特别授权的工作,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十)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权;

(十一)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资产部是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本总则的要求具体组织、协调、控制、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依法组织公司会计核算,规范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按时编制公司本部及合并会计口径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资金管理体系,对现金收付的合法、合规进行审核、监督,提高资金适用效率;

(六)建立健全公司融资管理体系,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资金成本,维护良好的融资渠道和资源,确保资金安全;

(七)负责公司资产的价值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产清查,定期组织往来款项的对账和逾期款项催收,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八)负责公司外汇管理工作,统筹办理外汇收付,有效控制外汇风险;

(九)按照国家税收规定进行税务风险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申报、缴纳及汇算清缴工作;

(十)组织实施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十一)配合开展公司投资、并购方案的可行性研究;

(十二)接受公司监事会、内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监管部门的审计、检查;

(十三)建立并完善公司财务信息系统,负责财务数据的收集、处理及存储;

(十四)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合理有效地利用会计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资产部设部门负责人1名,负责主持公司财务资产部的日常工作,为公司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财务控制,进行财务规划和财务分析;

(三)负责公司的投融资工作及资金使用规划调度;

(四)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考核管理;

(五)协调本部门与公司内部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六)协调与银行、证券、税务等机构及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十六条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机构应当依法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有效监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公司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相关规定,保证公司财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货币资金管理

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应遵循《会计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

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及时送存银行。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不兼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

公司建立由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实物资产管理部门、使用保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等组成的资产管理体系,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职责,规范资产运作程序,做到资产账实相符、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股东权益管理

股东权益包含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公司股本的增减变动或者股本结构的变动等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的留存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二十二条收入、成本管理

公司的收入、成本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一)收入管理

公司应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公司应将各项收入及时入账,不得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

(二)成本管理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分期核算、一贯性和配比原则进行成本核算;

2.为了正确核算商品成本和经营成果,公司应当严格划清成本费用的界限;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各种产品之间成本费用的界限;产品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期间费用管理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进行期间费用核算,严格控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期间费用支出,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期间费用的管理要坚持预算管理、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控制开支的范围、时间和标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管理

公司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预算管理

公司根据经营战略及年度经营计划,每年末编制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包括业务预算、资本预算、费用预算、人工成本预算和财务预算等。

公司董事会下设由总经理牵头的全面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全面预算编制工作办公室,由财务资产部具体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实施办公室工作,包括公司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平衡、上报、下达、执行分析、控制、监督及考核等。

公司各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控制及监督等工作,并配合财务资产部做好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司年度内的一切财务收支应严格按照各项预算执行,对超出预算范围的事项,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公司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财务预算,报公司财务资产部合并及汇总。

第二十六条投资管理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投资计划、进行可行性分析,按照《公司章程》履行批准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的责任。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公司投资权益,实施财务监管。依据合同支付投资款项,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批制度执行。

公司应当将投资控制贯穿于投资的实施全过程。财务部门应负责投资过程中资金使用、成本控制等方面的规范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融资管理

公司的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公司以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行为;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的行为。

公司融资应充分考虑资金需求、资本结构、期限、成本等因素,控制融资风险。

公司融入资金,应按规定进行核算和使用,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

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有国家定价的,参照国家定价;无国家定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定价;既无国家定价又无市场价格的,根据成本加适当利润由双方协商定价。

第二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公司应按照《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按时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财务资产部的要求定期向公司报送财务报告。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公司财务资产部规定的其他报表及资料。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下属公司,还应向母公司提供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同时接受公司统一的财务审计。

公司应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三十一条会计档案管理

公司应根据《会计法》、《档案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总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3月29日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grrz/85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