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违规收警示函与两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5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44号)显示,经查,年1月,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交科”,.SZ)聘任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开公司”)董事计月华为公司副总裁,中开公司于年1月成为公司关联方,苏交科年度、年度及年度向中开公司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76万元、.00万元、.85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2.29%、2.52%。

年6月,苏交科监事会主席刘辉担任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湾河公司)董事,小湾河公司于年6月成为公司关联方,苏交科年6月至年末向小湾河公司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0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86%。

苏交科就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苏交科未在年-年半年报和年报、年半年报中将中开公司作为关联方列示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在年半年报和年报中将小湾河公司作为关联方列示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苏交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交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苏交科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苏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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