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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股份()11月26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了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控股大股东减持不需要提前公告吗?
亚太股份董秘:您好,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股股东本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属于需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感谢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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