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烟草工业公司原副总会计师王积昌终审

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会计师兼财务管理部部长王积昌,对下属卷烟厂的资金预算及其使用情况疏于监管,同意下属挪用公款用于经营活动,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6年。王积昌不服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5月21日获悉,哈尔滨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56岁的王积昌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案发前是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会计师兼财务管理部部长。年3月5日,哈尔滨市松北区监察委员会对王积昌涉嫌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调查。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认定王积昌共犯有三宗罪,分别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法院查明,王积昌在担任省烟草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对下属哈尔滨卷烟厂的资金预算及其使用情况疏于监管,致使哈尔滨卷烟厂财务科长王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于年6月至年11月期间,以借差旅费的名义,采用白条挂账的方式,多次提取现金共计万余元归其个人使用。立案前,王某退还部分挪用款,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万余元。

年9月,时任省烟草公司财务管理部副部长的王某因个人承包工程需要资金,找到该公司财务部部长被告人王积昌商量,欲从公司借款,王积昌当即表示同意。年至年6月期间,王某以借差旅费的名义,先后从省烟草公司财务部挪用公款共计万元,用于其经营活动等。后王某分别于年1月归还91万元、年1月归还万元。

王积昌家庭总财产为万余元,家庭合法收入万余元,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王积昌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决定对王积昌执行有期徒刑6年。

一审宣判后,王积昌提出上诉。他认为,对于年9月15日后所发生的王某挪用公款行为及后果,他已充分尽到监管义务,不应对此承担失职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他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事实错误,对其家庭合法收入部分包括其女儿的工资收入、公积金,其家庭部分出租房屋收入以及亲友馈赠、礼金等应扣除未予扣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积昌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准确。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王积昌犯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错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量刑适当。哈尔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报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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