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兵算是看过不少的案例,但是像发行人这种情况,将项目的差旅费用进行包干的情形,确实没有怎么见过。可能在一些经营规模比较小或者在创业初期阶段的企业会存在一些这样的操作,但是在IPO审核的实践中,几乎没有遇到过。
2.关于这样的操作方式,从发行人的角度来说,非常好理解,那就是核算起来非常简单,直接根据人头以及对应的标准来核算成本就可以。还有一个层次就是,既然是包干了,那么员工可能就会节约费用,限制不必要的浪费或者其他存在的侵占的可能,因为剩下的毕竟都是自己的。但是,从IPO审核我们所理解的内控制度和财务核算准确性角度来说,这样的操作是不是就直接不符合要求了呢?
3.从IPO核查的角度来说,收入不是难点,恰恰是成本和费用的精细化核算是难点,如果对员工的工作效率进行评判考核,如果对每个项目的人工构成、单位成本以及实现的毛利率情况进行核算,如何考核员工的工时问题,如何判断员工薪酬的合理性问题等,可能在这样的包干模式下都会被掩盖,或者说得不到一个明确的答案。
4.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就是做项目,因而员工主要也是出差,那么在实报实销相关成本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对每个项目成本的精准核算,而这种包干模式实在是很难。另外一个方面,员工的很多工资薪酬包含在差旅费包干里,包括很多应该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支出,也会因为这样一个包干而进了成本,从而造成成本和费用核算的不准确。毕竟,发行人也说了,对于员工来说,除了项目差旅包干,其他可以报销的差旅费已经非常有限了。
5.发行人还解释了,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更好地给员工服务,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但是报告期每年35%的员工离职率,对于发行人这样的业务模式以及员工人数来说,确实是高了一些。这么高的员工离职率,仅仅是因为出差太多工作辛苦吗,难道跟这样的差旅包干操作是不是也有一定的关系呢?
6.还有一个小问题就是,这样的包干操作下,员工的个税是怎样缴纳呢,是不是包干的费用都按照薪酬进行缴纳个税,这样的话,员工怎么会接受呢?如果是正常的实报实销我都是没有纳税义务的。而这个问题,审核中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