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张晓丽,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团队律师
一、抽逃出资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实践中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多种多样,认定难度很大。《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对抽逃出资的具体形式做出了一些原则规定,在这我们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
1、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这是一种典型的抽逃出资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的认定,难度在于举证,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调取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合同、汇款单证等比较困难,必要时还需要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才能发现抽逃出资的证据,同时人民法院抽逃出资的认定也需要专业人才协助。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这种情形见于和亲属或者朋友串通将资金抽逃,具体表现常见于以购买材料等形式将出资转出,但实际并未发生货物买卖关系,也未缴纳相应的税款;或者低价转让财产或者高价购买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等形式。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常见于关联公司之间,通过向关联公司投资,或以“长期借款”等形式将出资转出,使股东出资长期脱离于公司责任财产之外,不能作为公司经营资金。
4、不符合公司回购的法定情形
关于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有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回购股权。但是股东在明知不符合公司回购的情形下,仍将股份转让给公司或者将股份转让给公司后,公司的业务执行人不做相应的减资或者处置股份的情形下,即使股东不再持有股份,也应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5、股东借款
实践中,公司股东向公司进行借款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就公司股东借款问题,真实借贷关系与抽逃出资行为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
从理论上讲,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但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属于抽逃行为或者产生合理怀疑的,法院也会从借款金额、利息、偿还期限、担保等角度综合予以考虑。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时,股东借款行为更易被法院认定为实质上构成抽逃出资:案涉股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交易所取得财产占据出资大部分;未约定利息、偿还期限、担保;未进行内部决策、未向其他股东披露;未在财务上做应收款处理;发生于公司设立之初;交易发生后借贷双方不存在任何追款或还款行为;股东无法对交易背景情况进行合理说明。
6、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将货币存入公司账户、实物转移至公司,而后采取非法手段撤回、转移、抵消等,只要是实质上抽回出资的行为,均应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乙公司注册资金为1亿元,甲、丙、丁是乙公司股东,甲以货币万元出资,丙、丁分别出资万元。甲、丙、丁如期将款项打入验资账号。戊为乙公司的执行董事,己为乙公司的总经理,庚为乙公司财物总监,辛为乙公司实际控制人。乙公司注册成立后,甲在丙、戊、己、庚、辛等高管的配合下,通过与甲关联公司壬公司签订虚假的采购合同,将万元中的万元抽逃至壬公司。乙公司欠癸工程款2亿元。
1、公司或股东提起诉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债权人提起诉讼
乙公司到期未清偿癸工程款2亿元,癸有权提起诉讼,并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亿元及利息,要求甲在抽逃出资本金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求丙、戊、己、庚、辛对甲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债权人在执行阶段追加当事人
在执行阶段,乙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癸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申请追加甲为被执行人,要求甲在抽逃出资本金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取证操作指南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会依据原告的主观怀疑去让被告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首先需要提供初步怀疑证据。
(一)查阅复制工商全部资料
可以在国家工商总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APP终端(企查查/天眼查)、或者通过调取工商登记资料,查询债务人的增减资状况、股权转让情况,再结合其他证据,判断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二)查询银行账户流水
公司以货币出资的情况下,查询银行账户流水是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从验资账户查起,沿着这条线索一直查下去,查询资金去向。
(三)股东向公司借款如何甄别
很多抽逃出资是以借款形式将出资款“借给”股东或股东近亲属或股东关联公司,账面体现为“应收账款”,表面上是合法借贷,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法甄别:
1、公司股权架构。如果公司是“夫妻店”“父子兵”,此类公司抽逃出资的可能性大;如果公司是多个股东,持股比例相当,相互制约,利益不完全一致,则此类公司抽逃出资的可能性小。
2、借款金额。如果是大额借贷,且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很大,抽逃出资的可能性就大;如果借款的额度小,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很小,则抽逃出资的可能性小。
3、还款期限。这是判断是否属于恶意串通的主要标准之一,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者还款期限约定几十年、十几年且金额很大,抽逃出资的可能性大;
4、有无担保。如果公司大额出借,却没有担保,抽逃出资的可能性大。相反,即使大额借贷,如果提供了有效的担保,则抽逃出资的可能性也不大。
5、取得借款的股东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一般情况下,抽逃出资的大都是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作,小股东很难操作。
(四)公司对外长期投资如何甄别
1、考察投资主体。公司投资主体与股东、公司、股东的近亲属等是否有关联关系,如果存在一些关联关系,就有可能不是真实投资,转移资金抽逃的可能性大。
2、考察是否形成合法的股权关系。有时候即使是关联公司,但形成有效的股权,并且在目标公司享有股东权益,也不能轻易认定为抽逃资金。
3、考虑投资额度和年限。如果投资额度大,投资年限长达十几年几十年,则不符合民事主体追求利润的基本规律,认定抽逃出资更符合实际。
(五)对外采购材料设备的如何甄别——针对虚假交易
这是抽逃出资的常见手法,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容易识别,可以从以下几点考察。
1、考察公司的经营范围(甲公司为投资公司,没有任何实体却和股东的关联公司煤矿企业签订煤炭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万,案发后甲公司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被认定抽逃出资)
2、考察是否有合同、合同履行情况。(接上例,煤炭是否如实交易,查支付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货物去向)
3、考察是否开具发票、以是否纳税为突破口,进行举报。(接上例,关联公司应该给甲公司开增值税发票,我们可以到关联公司所在税务机关查询是否开票。如果没开,可能是虚假交易认定抽逃;如果虚假交易,还开了发票,那可能涉嫌虚开发票等犯罪)。
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举证难度比较大,所以需要在甄别取证的过程中更需要我们“反客为主”,采用综合的查索手段获取抽逃证据,更好更快保障相关利益人的利益。
参考文章:
马文龙《追债攻略:法律实务操作36计》
云律通法律资讯《实务
如何避免股东向公司借款被认定为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