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机构的家数原

继1月中旬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后,《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银保监会网站3月27日发布的《办法》总体变动不大,共7章条,主要对非金融机构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银保监会表示,本次修订立足于提升非银机构监管有效性,重点围绕以下3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提升相关监管规则一致性;三是进一步完善非银机构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及高风险机构处置等相关规定,弥补监管实践中发现的制度短板。

在简政放权方面,主要包括取消对非银机构股东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股权不足5%事项的审批;取消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变更住所、因股东名称变更引起的变更章程的审批;简化非银机构合并事项许可程序,规定因非银机构合并引起的变更股权、注册资本等相关许可事项可与合并事项一并申请办理等。

《办法》还对控股股东进行了更为全面的定义。根据征求意见稿,控股股东是指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出资人。《办法》则指出,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参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法》加强了对非银机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穿透监管,在股东禁止性情形、资本补充义务、公司章程内容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同时增加了非银机构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例外情形。

与此同时,《办法》适度提高了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持续盈利能力、权益性投资余额占比等财务指标要求。比如,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对于股东入股非银金融机构的家数,《办法》明确了“两参一控”的规定,即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不得超过1家或参股不得超过2家。

银保监会表示,年1月14日至2月14日,就《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方给予了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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