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准入标准设置不合理、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在幼儿园的准人上,法律政策对幼儿园的教学场所、教学器材等硬件基础设施均设置了标准,但是这些标准由于过于严苛,且对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和幼儿家庭的具体情况未作明显区分,显得过于单一,缺乏弹性,致使学前教育市场准人门槛过高。
幼教市场被少数经济实力较强的教育集团垄断,实力一般的,要么退出,要么逃避监管,违法举办幼儿园。在幼儿园的退出上,学员安置及财产清算的规定不完善。
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只在其第57条规定了在民办学校终止后,审批机关需要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继续就学,对学前期的学生如何安置却未有规定。该法第58,59条虽然对财产清算主体、债务清偿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大量的幼儿园根本就没有一套完整的财务制度。
一项面向国内22个区县的所幼儿园的调查结果显示:没有专职财务人员的占比达到11.80%,从没有接受过财务监管的占比达到18.50%,没有将办园收人、支出情况向家长委员会公开的占比达到50.8%,伙食费不公布的占比达到30%,同时部分幼儿园举办者还存在侵占、挪用幼儿伙食费结余的情形。
财务管理制度的混乱,使得被终止主体的实际财务状况很难被民办学前教育监管部门掌握,终止清算难以顺利进行,被侵害的权利主体难以得到救济。
幼儿园收费制度规定不科学
受制于现有规定对幼儿园收费科目的限制,人园费成为民办幼儿园收人的主要来源,而大多数民办幼儿园为扩大生源又不得不采取较低的人园费标准。这意味着幼儿园要压缩房屋、桌椅、教学设施等固定成本和购买师资的可变成本。
当前存在的大量的由一些居民在自己家中开办的,没有办学执照,教职人员也多为没有资格证的家庭成员,教学器具简陋,幼儿活动空间狭小的家庭式幼儿园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例证。此外,人园费的收取还与幼儿的出勤率挂钩。
如,年《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中就规定:保育教育费按照幼儿实际在园的天数收取,在园天数不足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收取一半费用,超过的全额收取。从家长和一般社会交易标准的角度来看,这无疑是一项权利义务对等、公平合理的制度。
但对于这些按月收取人园费的幼儿园来说,其维持运行的成本基本上处于固定状态,不会因少数幼儿的缺席而减少。幼儿园办学的时间多为流行病易发的春秋季节,加上幼儿群体易患病的特质,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半月乃为常事。
一个理性的民办幼儿园经营者,定会用尽一切办法来保证幼儿的出勤率,避免一半预期利润的损失,如通过“喂安眠药”等方式将幼儿留在园内。因此,从社会和市场的角度来看,这一收费制度会引发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学前教育的发展,更不利于幼儿权益的保障。
现有法律责任制度缺乏针对性和权威性
近期颁布的《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暂行办法》,相较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领域中的《义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其法律效力层次偏低,缺乏惩戒性和强制性。
在此情形下,监管部门长期以来主要借助民法、行政法、刑法上的规定对民办学前教育进行监管。这些援引性规范本身注重从侵权人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角度进行追责,对行为后果的界定也是按照一般成人的标准进行,而幼儿作为受害人、被侵权人的特殊性往往容易被忽视,最终使得行为人的责任难以认定,或因主体身份不符不能追责。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虽规定了不得对未成年人实行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但只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刑法》中虐待罪的行为主体也预设在家庭成员之间,或因行为情节不符不能追责。
如,实践中多主张以虐待罪、侮辱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理虐童行为,而《刑法》中虐待罪的成立要求虐待行为必须具有连贯性和持续性,侮辱罪的成立要求在公共场合公然地侮辱,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求受害人必须达到轻伤以上。
而根据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诸如:颅骨单纯性骨折、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颗以上、缺失半个指节等情形才可能构成轻伤。
显然,这些按照成人标准设计的援引性规范无法有效地对侵害幼儿权利的行为进行有效救济。除此之外,幼儿心理伤害的量化、取证、因果关系证明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
因此,实践中监管部门只能退而求其次,适用对行为后果要求标准较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吊销教师资格证、罚款等行政处罚。
幼师培养、考核、准入制度不完善
根据年《教师资格管理条例》第12条及《教师法》第10条的规定,教师资格的获取采取学历与考试双轨制,这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幼教人员数量的紧缺,但也引出了如何保证教师学历取得和资格考试的合理性、科学性这一重要问题。
实践中,师范类院校在培养幼教时往往注重受招聘单位欢迎的,有利于就业的舞蹈、声乐、美术、普通话等专业技能的培养,而对教师的师德、专业态度和职业认同感的培养投人较少,缺少专门的师范生修养课。
多数院校以大学生就业指导、思想道德修养等政治思想教育代替职业道德教育,或者干脆将职业道德的教育任务交给职后培训。而少数院校即便是设置了专门的修养课,也多注重知识灌输、说教,而忽视学生的情感体验和对现实生活的物质要求,只要相关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顺利毕业,师范生就能取得教师资格证。
这种培养模式下产生的幼儿教师在走上教学岗位后,会无意识地采用“统一的教育技术、统一的课程、统一的教育工艺流程”将幼儿加工为“知识结构和个性基本趋同的人”,使幼儿教育“标准化”和“小学化”。
在教师资格考试上,多数地区的教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只存在学历、健康方面的要求,而对应试者是否接受过相关的课程培训和是否通过心理健康测试未作规定,面试环节也流于形式。
考试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大量非师范类考生在未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情况下,就轻松地以“考前突击”“背一背”的方式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在幼教严重不足的地区,甚至出现以“培训合格证代替幼儿教师资格证”的现象,大量保育员、中小学富余教师、下岗女工等以突击培训的方式进人幼儿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