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企业老板痴迷的但可能违法的谜之操作

企业管理实践中,我们经常强调要去风险、降风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有很多的漏洞,也确实造成了较大的风险。

特别是有的企业老板或者管理者,特别痴迷于某些操作,但可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迷之操作。

今天我们就解析一下这六个“迷之操作”。

第一,有些企业“钟爱”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者证件

在某些制造或者加工企业,为了所谓的稳住劳动者,企业喜欢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或者护照等证件。而且一压就是几个月甚至一整年。

这种情况,企业操作起来特别熟练,劳动者似乎也对于这样的操作熟视无睹,也觉得是正常行为。

殊不知,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者证件这件事违法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聘用财务相关人员时,一定要提供担保

有小部分企业,为了降低运营风险,同时为了规范所谓的财务管理,要求在招聘财务、出纳人员时,需要他们提供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这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于企业的这种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除了责令退还收取的担保费外,还要按照每人-元的标准进行罚款。

第三,不想购买社保,就签订《不缴纳社保协议》

实践中,有两种情况可能没有购买社保。

一种是劳动者自己想省点钱,主动要求不购买社保,用人单位也没有法律意识,同意了劳动者的要求。

一种是用人单位想降低成本,不给劳动者购买社保,于是安排劳动者必须要签订一份《不缴纳社保的协议》。

这两种做法都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必须在三十天内完成社保登记。而社保相关法律也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社保具有强制性,所有的《不缴纳社保协议》都是无效的、违法的。

第四,签订劳动合同后,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

有的用人单位招了人,也按时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是就是固执地不想给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文本。

究其原因,可能会觉得劳动者拿到了劳动合同文本以后,遇到事情就想去仲裁,而劳动合同文本就是所谓的证据之一。

其实,这样的想法完全是多虑了。

如果遇到劳动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有太多的方法可以证明自己的身份。

反而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五,固执地坚持末位淘汰

末位淘汰也叫活力曲线,是指按照考核的结果,对处于最低等级的5%的劳动者进行劝退、开除处理。

很多用人单位一厢情愿的认为,只要员工是倒数,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

其实并不然。

末位并不等于不胜任工作,末位淘汰大部分的情况下都是违法的。

而如果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有完善的绩效管理制度;

2、制度有明确的关于不胜任工作的情形的约定;

3、进行第一次考核,确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4、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安排培训;

5、进行第二次考核,劳动者仍旧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的;

6、通知工会解除后,需要提前三十天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将解除决定告知劳动者;

7、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六,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有些劳动者在离职的时候,与用人单位闹的不愉快,用人单位因此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这样的做法其实也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根据就业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也不能在离职证明上写上“被劝退、被开除”等信息从而影响劳动者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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