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的体系性建构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
《法学》年第5期
贾宇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在刑事治理领域,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始终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透过司法实践视角,该类犯罪具有涉案罪名集中,企业内部处理普遍、经营风险集聚、小微企业居多、行为样态趋同、涉案人员庞杂等突出特点,客观反映出当前立法、司法等存在的问题短板及治理必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关切,转变立法观念,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值得肯定。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也迎来了良好契机。为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巩固《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法成果,应当树立系统观念,从构建平等友善的司法环境、完善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培植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加强犯罪治理的体系性建构。
刑法修正案(十一)民营企业腐败平等保护营商环境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民营经济的“两个健康”发展,对新发展阶段下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意义深远。近年来,无论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还是聚焦破解市场、融资和转型“三座大山”,各项举措大都以民营经济发展的外生环境优化为侧重,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特别是民营经济领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令人深思的是,一些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并非系“恶劣”的外生环境所致,反而是“后院起火”,最终走向衰落,民营企业家对此类犯罪问题反映较为强烈。受其犯罪影响,不少企业资金链断裂、商业资源丧失、管理层“塌方”,出现了停产停业整顿、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注销或破产等情形,“法不责众”“劣币驱逐良币”的营商环境恶化也时刻高悬“内腐外溢”“政商勾连”的复燃风险。同时,由腐败而引发的接受并使用瑕疵、不合格的供材,或在购置生产所需既定配比原料的情况下,侵占或窃取部分原材料等情形,还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生产安全等构成严重威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0条将私营部门的腐败行为纳入规制范畴,美国、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等也建立了相应的私营部门反腐败法律规制和运行体系。但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问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缺乏从刑事立法与司法角度及犯罪预防层面的系统研究,仍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