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怎样才能将财务通则烂熟于

一、《企业财务通则》的适用范围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通则。

1.企业范围

企业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①按照企业的经济性质,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②按照出资者的不同,划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其中内资企业又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③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划分为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包括依照相关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④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农业企业、运输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施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电影与新闻出版企业、旅游及其他服务企业等。

⑤按照企业的法律地位,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其中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企业、非公司制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企业是最为活跃的市场竞争主体,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财务行为需要予以规范,也需要有公平的竞争环境。特别是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不仅是社会管理者,而且是国有资本的投资者。从投资者管理职能出发,兼顾社会管理职能,《企业财务通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非法人企业由于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从法律上很难区分投资者个人与企业的财务关系,其财务活动更具有自然人行为色彩,不能与企业法人相提并论,因而不属于《企业财务通则》的适用范围。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是法律概念,而是通俗提法。根据《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精神,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经验和会计上所作的定义,我们认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以下国有企业与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企业包括: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超过50%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者通过所享有的表决权、投资关系、企业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能够支配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结果,或者决定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企业。

在研究修订过程中,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财务通则》应当适用于所有企业。其理由是:

(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各类企业都应当遵循一致的游戏规则,财政部也不是国有企业的财政部,而应当面向各种所有制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2)《公司法》、《乡镇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国家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规章有明确的要求;

(3)企业财务与企业会计、国家税收,在理论上是相互关联的不同学科,在实际中也是有较大区别的不同工作,不能完全互相涵盖,国家以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范企业财务行为还是不够的;

(4)年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是面对各类企业的,各级财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也需要有充当上位法的《企业财务通则》作为履行职责的依据。鉴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财务上的特殊性及其对经济社会的重大影响,《企业财务通则》首先应当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使其在财务领域率先垂范,进而引导其他企业实现规范管理。

2.对事业单位的考虑

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从其承担的职能上讲,分为行政辅助、监督管理、公益福利、经营开发、中介服务五类。目前,国家财政对事业单位实行全额拨款、定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财务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具有特定功能,性质上不以营利为目的,与企业具有本质区别。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深化事业单位财务体制改革,对于可以通过市场运作的,逐步减少财政拨款,要求事业单位走向市场,实现自收自支,或者按照企业进行改组转制,或者按照企业化进行管理。已经按照企业改组转制的,实际已经脱离了事业单位的序列,应当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尽管经济上独立核算,并完全自收自支,财务收支、资产营运等财务活动与企业基本相同,但仍然保留着事业单位的性质,还可能承担着原来的部分事业职能,其财务管理则可以比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一般地说,这类事业单位可以具体区别人、财、物与经营活动的不同情况,在资金筹集、资产营运、信息管理、重组清算、财务监督方面,与企业相同,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成本控制、收益分配方面,如果承担的事业职能、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等仍然保留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制度,可以继续实行原有体制和制度,而如果已经按企业方式管理的,则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3.对金融企业的特殊规定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经纪等企业。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市场日益发展,金融工具不断衍生,金融风险随之放量起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尤其重要。金融企业性质上属于企业范畴,在组织结构、财务运行方面虽然具有企业的共同特征,但在资本结构管理、资产运营管理、财务风险控制以及财政管理方式、方法等方面,具有特殊的要求。为了便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财政部专门颁发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使其财务管理制度自成体系。因此,《企业财务通则》不再将金融企业纳入适用范围。

二、《企业财务通则》的地位

1.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准则

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并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企业财务通则》的适用性

《企业财务通则》的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同时,该条款又规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由此可见,《企业财务通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层含义:本通则的条款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其他性质的企业,也应当参照本通则的适用部分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规范。

在实际运行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财务制度及其执行,需要保持与《企业财务通则》的一致和协调;非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性质的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及其执行,需要在不涉及国有资产决策权等方面,保持与《企业财务通则》的一致和协调。因此,《企业财务通则》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准则,对各类企业都具有相当广泛的适用性。

(2)《企业财务通则》的原则性

《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具有严格的原则界定,其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同时,该条款又规定: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以上条款的原则性体现在:

1)制度原则

企业财务管理是建立在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制度基础之上的,离开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内部制度建设,就丧失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原则。

2)稳健原则

企业财务管理需要坚持稳健的原则,以规避和控制财务风险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3)战略指导原则

企业财务管理需要具有长远和统筹的战略观念,将企业财务管理的战略目标与当前财务工作内容紧密联系在一起。

4)效率原则

企业的各项财务资源都需要合理筹措,优化配置,高效低耗地运营,以实现企业各项财务资源的最大利用价值。

5)合法公平原则

涉及企业内外利益关系的处理需要贯彻合法公平原则,财务监督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合法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贯彻。

(3)《企业财务通则》所界定的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各方职责。

1)财政部的职责: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2)主管财政机关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

3)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职责:依据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2.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需要,国家对企业的设立、运营、税收、会计等诸方面都建立了必要的法规、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准则,也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这对于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财务制度,明确企业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合理界定政府管理与企业自主管理的界限和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众所周知,年7月1日开始,财政部就颁布了《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旧《企业财务通则》)。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制约,围绕旧《企业财务通则》的争议也很多,主张《企业财务通则》无存在必要的观点比较盛行。将坚持这种观点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条:

(1)财务通则与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内容重复,取消财务通则,可以使两则变一则,从而解决内容重复问题。

(2)财务通则与税法以及公司法也有内容一致之处,财务通则独立存在的意义不大。

(3)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一般只有会计准则没有财务通则。

(4)取消财务通则可以使企业理财自主化,只要企业依法纳税,国家不必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干涉。

上述四条原因的前两条,主要说明了旧《企业财务通则》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容重复;后两条则强调了企业财务管理的自主性,反对政府管理和干预。

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基本解决了财务通则与会计准则、税法、公司法等法规制度的内容重复,但并没有放弃政府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而是明确了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主体。《企业财务通则》将企业财务管理主体划分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主管财政机关、追求投资回报的企业投资者、实现经营业绩的经营者。《企业财务通则》适应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相对落后的现实情况下,构建了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企业财务通则》已经成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

三、《企业财务通则》的框架及其主要内容

《企业财务通则》共由10章、78条组成。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四章资产营运,第五章成本控制,第六章收益分配,第七章重组清算,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九章财务监督,第十章附则。

从框架结构看,由于《企业财务通则》只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年《企业财务通则》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围绕与企业设立、经营、分配、重组过程伴生的财务活动,规定了企业财务要素的内容,对企业财务管理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财务行为进行规范,特别是解决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职责不分、角色错位的问题,同时对财政部门在新形势下管理企业财务的任务、方式、途径作出规范,从而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创新。

因此,《企业财务通则》将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涉及的财务行为提供基础性制度规范,解决我国经济立法滞后所带来的财务活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问题,为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内部职工等相关利益主体管理、监督、评价企业财务行为提供客观的依据和标准。《企业财务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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